编发: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化妆品部 1、对原料的使用目的有何要求? 答:原料的使用目的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如实标注于配方表中,且应与原料本身的化学性质及配方体系相符。 2、对配方中所用植物原料及植物提取物有何要求? 答:原料名称中未体现植物具体使用部位的,应在配方表下的详细备注栏中标明该原料的植物使用部位。 3、植物原料该如何提供标准中文名称? 答:应按照《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要求,提供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如《目录》中未收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植物原料也可以按《目录》关于原料的命名规律命名,即“中文名+植物原料拉丁学名+原料使用部位+使用形式(如提取物/提取液/粉)”。 4、产品配方原料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的,如何申报? 答:产品原料中文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时,使用时应当标注具体的原料名称。 5、所提供的外文资料有何要求? 答: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如实且完整地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6、如何提供风险物质评估依据资料? 答:提供的资料,应能显示法规或文献的出处,应包括风险物质的评估*剂量等主要内容,若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应将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全部翻译为中文。 7、产品配方原料是否属于新原料如何判断? 答: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上市化妆品已使用原料开展了收集和梳理,编制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11号通告)。 8、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如何提供? 答: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由原料生产企业出具。 (2)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有原料生产企业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3)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包含《化妆品卫生规范》对该原料要求的内容。 9、配方中含有香精成分,该如何申报? 答:应严格按照国食药监许[2010]258号文件进行申报。 10、复配原料该如何申报? 答:复配原料(包括植物提取物)应按复配物的形式申报,如“卡松”应分别申报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林酮、水、氯化镁、硝酸镁的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