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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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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华门街道 正义路社区 媒体村C-2102
  • 姓名: 天健华成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化妆品技术审评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审评要点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咨询服务
  • 发布日期:2019-04-25
  • 阅读量:217
  • 价格:1.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99.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北京东城东华门正义路社区  
  • 关键词:化妆品备案,化妆品审评,标签

    化妆品技术审评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审评要点详细内容

    编发: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化妆品部
    
       
      1、产品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1)产品中文名称。
          (2)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3)净含量。
          (4)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国产产品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卫生质量*责任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中国澳门、闽台)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国产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6)〖JP2〗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标注相关使用条件、注意事项或警示用语。必要时,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法、适用人群和使用部位等。
    
          2、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所标注的原料名称,涉及含量应与产品配方相符。
    
          3、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
          (2)抑菌、抗菌、除菌、杀菌、消毒等内容;
          (3)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4)功效宣称**出其定义范围;
          (5)以“经卫生部批准” 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等名义,或以化妆品检验机构和检验报告等名义进行宣传;
          (6)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
          (7)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的内容。
    
          4、标注PFA值(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或PA+~PA+++的防晒类产品,应当检测PFA值;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类产品,应当检测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仪器法)或测定PFA值(人体法),临界波长检测结果大于或等于370nm时可以标注广谱,小于370nm时不得标注广谱。
    
          5、防晒类产品SPF值应按以下方式标注:
          (1)防晒类产品可以不标注SPF值;
          (2)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不得标注防晒效果;
          (3)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其标注值不得**实测值;
          (4)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较大只能标注SPF30+,不得标注实测值;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较大只能标注SPF30。
          宣称防水的防晒类产品,应标注浴后SPF值,若同时标注浴前SPF值,应予以注明。若浴后测定的SPF值与浴前测定的SPF值相比减少50%以上,则不得标注防水功能。产品中文名称中已有防水防汗等词语的,不得标注浴前SPF值。
    
          6、防晒类产品PFA值应按以下方式标注:
          (1)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不得标注UVA防晒效果;
          (2)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包括2和3),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3)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包括4和7),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4)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对于进口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还有以下的要求:
    
          1.申报产品配方组分不得与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的原料不相符(欧盟规定应当标注的致敏性香精单体除外)。
    
          2.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或有图案显示为儿童、孕妇用产品,申报产品时不得改变其适用人群。
    
          3.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使用部位、使用方法、警示用语等的,申报产品时不得变更或删除相应内容。
    
          4.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显示有内置说明书的,送审样品或申报资料中应有内置说明书。
    
          5.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中如有产品中文名称的,申报产品中文名称应与其相符。申报资料中产品中文名称与产品原包装中文名称不相符的,应在中文标签、说明书中标注“原包装中文名称×××为×××地区销售的名称”。
    
          6.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的SPF值、PFA值或PA值**检测的SPF值、PFA值或PA值的,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中文标签、说明书上予以标注。
    
          7.除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信息外,进口化妆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所标注的内容应全部译为正确、规范的中文。审核以产品中文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为准。必要时,参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内容。
          (1)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祛痘、抗粉刺、预防或不引起粉刺”等相关内容的,申报时应提供抗生素和甲硝唑项目检测报告。
          (2)发用类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去屑”用途的,申报时应提供去屑剂项目检测报告。
          (3)防晒类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SPF值、PFA值、PA值、UVA防护或宣称“防水”、“防汗”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相关内容的,申报时应提供SPF、PFA、UVA防护的试验报告或防晒类产品防水性能试验报告,并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及相关规定在中文标签、说明书上予以标注。
          以上应提供相应检测或试验报告的,不得通过修改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标注减**测试验项目。
          (4)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若标注“药用”、“医药”等中文字样(含繁体中文),或标注医学术语、宣称医疗作用、暗示疗效或虚假夸大宣传等不符合我国相关规定和要求内容的,应在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中予以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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